保险代理在运作中,因为多种缘由,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冲突不可防止,在解决这类冲突时有几种方法可以选择: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利、互谅、尊重实质状况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纠纷相互交流,友好协商,最后达到消除双方的矛盾的目的,并达成一致建议的办法。这是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最容易见到的处置方法。
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信任的第三方出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听取双方的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使双方都可以同意的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一般是在双方没办法通过自行协商消除分歧时使用。调解人一般选取处在中立地位,具备肯定权威的第三方。保险代理纠纷的调解人一般由保险行业协会或其它中介机构承担。
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定,将争议事由交与第三人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双方应保证承担因此确定的责任和自动履行裁决。
诉讼
目前面的处置办法都失效时,可由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法律纠纷中的活动。诉讼方法在解决合同纠纷中具备最高权威性,但这一方法只在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并不可调合时才使用。毕竟诉讼方法要花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会很大地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公众形象,所以当事人应当小心用。
应该注意的是,假如双方当事人先达成了仲裁协议,在仲裁判决之前都不能进行诉讼申请,不然会被法院驳回.诉讼申请的提出是有空闲限制的,这就是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按期内不可以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规定,对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时效期间为2年。